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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救助基金代无名氏索赔保险公司胜诉案
——新建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无名氏维权败诉案
近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成功拒赔了一起救助基金代无名氏索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业经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救助基金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保险拒赔金额高达35万余元。
2010年9月22日21时30分许,被保险
■案例简介
被保险人王某就其所有的五菱微型客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的 2010年1月19日13时许,邢某借用该车后,驾驶标的车沿某公路自南向北通过收费站时,因强行闯站被公安干警和收费站工作
无碰撞痕迹的交通事故引发保险拒赔争议
——贺XX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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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周XX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驾驶的车辆未与贺维发生碰撞,贺XX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东往西行驶尚在逃逸的车辆所造成,而贺XX提供
好心停车报警,反被诬告撞人
——无碰撞痕迹的交通事故引发赔偿争议
文/余香成、谭志雄
司机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驾驶的车辆未与受害人贺某发生碰撞,贺某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东往西行驶尚在逃逸的车辆所造成,而贺某提供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周某驾驶的车辆对其造成了伤害,贺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贺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南昌
原告轻生跳桥的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损害,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作为本案第三被告的财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保险快讯 Insurance News
P4-P6︱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编者按】:交警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已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是否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的交警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理赔范围?被保险人是否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理赔?
仲裁代理词
(2011)洪仲字第XX号
首席仲裁员:
本律师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委托,担任其仲
事实无法查清和责任无法确定引发保险拒赔争议
——南昌市XX特种气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理赔纠纷仲裁案
文/余香成[1]
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出死者卜XX的死亡是由本案被保险车辆所致的结论。基于财产保险贯彻
保险简介
2007年12月12日,周某把自己的豫P55306斯达-斯太尔ZZ4322LN294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河南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公司)投保了一年期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与不计免赔特约保险
10月2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照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在协会网站上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协会条款”),向社会公开